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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开发票!税务人员陷入玩忽职守案差点面临牢狱之灾

  广东省税务局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的虚开发票行为,差点面临牢狱之灾。

  一些公司为利益,虚开发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甚至给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新税网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税务局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的虚开发票行为,差点面临牢狱之灾。

  林某梅,原系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三股管理员,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科员,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惠州市惠城区监察委员会对林某梅采取留置措施。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现名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三股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及除外贸企业、制造业、商业(批发、零售)以外的别的行业纳税人的税收基础管理、风险监控管理等,以管理制的形式重点监控本股管辖纳税人的风险事项和风险点,完成风险监控管理。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陈隆伟(另案处理)任河南岸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三股股长,林某梅任该股管理员。

  2017年2月,邱商敏(另案处理)决定成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经与胡川、卢牧(均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由胡川先后为邱商敏注册成立了惠州市鑫钜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旭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惠州市建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星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建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福丙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莱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微微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广添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惠州市鸿剑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十家无真实业务和办公场所的空壳公司,由卢牧负责空壳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增领工作。

  从2017年3月开始,上述十家空壳公司分别向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提出每月购领15份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并被审核通过。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惠州市鑫钜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旭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惠州市建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星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建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福丙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莱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微微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广添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分别向河南岸税务分局提出每月购领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5份增加到25至32份的申请,其中,除惠州市旭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外(申请增领至25份,审批通过24份),其他八家公司的增领申请均被审核通过,陈隆伟参与了八家公司的审核,林某梅参与六家公司的审核。在林某梅参与审核的六家公司中,惠州市鑫钜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建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截至2019年6月10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补缴的增值税税额共计3617245.08元。该两家企业自增领25份以上(包括25份)发票发放之日至2017年8月底发现相关公司违规增加发票使用量时,已超过3个月的实地查验期限,而被告人林某梅在此期间并未进行实地查验。

  原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南岸分局税源管理三股管理员林某梅在日常管理中未严格依规定履职,在审核涉案公司发票增量申领(大于25份)过程中,没有对公司进行实地查验即在《涉税事项调查表》上的“生产经营地址”确认为“属实”,“调查结论”确认为“未察觉缺陷”,且未按要求在发票发放后三个月内对惠州市鑫钜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建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查验,导致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林某梅表示, 根据文件相关规定,河南岸税务分局负责河南岸办事处、龙丰办事处、三栋镇等3个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所辖税源的监控管理,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服务。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和税款的征收等。具体落实到我们管理三股,主要工作职责有三项:

  第一是管理辖区范围内个体户、营改增企业的税务注销和变更、发票首次申领和增量申领的审批,审批主要是包括发票申领过程中的审批及事后的跟踪管理,比对企业经营情况,发现有无违规等情形;

  第二是负责税务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当防虚系统提示存在风险时,负责跟踪管理;

  第三是办理税务辅助系统所推送的别的业务,以及通过辅助系统比对发现发票进销项异常的情况。

  这也是我作为管理三股税管员的职责,我需要对我所管理的各个企业按照上述职责要求进行履职。

  公司企业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流程,首先由办税大厅窗口统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做核对并录入税收软件金三系统,将资料整理成“税务文书传递卡”并将资料通过资料组传递给管理部门。管理股的管理员对发票申领进行初核,然后提交给股长复核,股长复核后提交给分管副局长审核,之后提交给城区税务局政策规股进行审批,最后提交至城区税务局分管副局长那里进行终审。然后所有资料回到办税大厅后,由办税大厅给纳税人办理税控盘发行及票种鉴定等业务,纳税人之后就可以到大厅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整一个流程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企业增量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流程是,首先由办税大厅窗口统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做核对并录入税收软件金三系统,将资料整理成“税务文书传递卡”并将资料通过资料组传递给管理部门,管理股的管员对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审核后,交给股长审核,股长审核后交到分局分管副局长审核,之后所有材料倒回大厅,由大厅对接纳税人,给他办理票种鉴定等工作。管理股在审核增量申请时,税管员会制作《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整一个流程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我作为税管员,负有对所管辖企业的增值税发票首次申请和增量申请的审批,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风险防控等职能。我作为上述7家公司的税管员,按照职责应当每个月审核它们所报送的增值税申报表以及用系统来进行对比看是否有异常,现在看来这一点我的工作是没做到位的,如果当时我按照规定每户企业的申报数据我都仔细核查过,都会马上发现这一些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有问题的,就会尽早触发预警系统或给予非正常户的处理,但我工作没有做细,由于我所管理的公司数太多,便没有逐一对我所管的企业所申报的数据来进行核查,只是每个月随机抽一部分公司进行查看数据,于是就未曾发现这一些企业在开票时有问题。

  第二,按照国税的要求,对于增值税增量到25份以上(含25份)申请,我们税管员必须要在核定增量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下到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我们河南岸分局为降低风险,将实地核查提前到事先审核,即在纳税人提出增量申请时,我们税管员就必须要进行实地核查。我所管理的上述7家企业申请增值税发票都是增量到125份以上的,在实际审批时,资料组将增量申请递交到我这里后,我直接用我的账号密码输入进金三系统发起《涉税事项调查表》,并在没有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便在《涉税事项调查表》表上的“生产经营地址”都列明“属实”,“调查结论”一栏都写明了“未察觉缺陷”的结论。而且在三个月内,我也并没有到实地进行核查,所以这个工作我是没做到位的。

  我所说的第一点工作有失职违反了规定,我没有对纳税人开票单的数据来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因为比对系统故障,无法比对,第二季度未曾发现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没有对每月纳税人申报的报表进行监控分析,第二季度由于比对系统有故障无法比对。纳税人名称为惠州市鑫钜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旭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惠州市建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星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建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福丙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菜锐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纳税人涉嫌事项调查表》7份,经我仔细辨认,都是在我审批上述7家企业的增量申请时,在我的系统发出的,但这7张《涉税事项调查表》是在金三系统必须做的,我作为税管员,为了增量审批程序能够接着来进行下去,是在我和股长陈隆伟没有实地核查的情况就出具的,但我真正失职是由于管辖企业多工作量大,没有及时核查。

  我是在2017年8月底发现上述7家企业有问题的,当时我在系统内发现我所管理的两家企业超量领取了发票,其中一家公司领取了80多份发票,另外一家公司领取了50多份,而在我印象中我审批增量的都没有超过30份。

  发现问题后,我马上跟股长以及分管副局长郑某汇报,之后单位组织力量做全面核查,排查出多家有问题的企业,我便对我所管辖的企业所开具发票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稽查部门在系统内发出协查函,请求他们及时要求对这一些企业的税款进行进项转出,避免税收损失,管理股在系统内发函到大厅,要求大厅认定这一些企业为非正常户。

  在大厅认定这一些企业为非正常户后,在系统管理股才能发起《涉税事项调查表》,所以我和陈隆伟在2017年8月24日分别到这7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这一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并于11月16日制作了相应的《涉税事项调查表》。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管理的部分企业申请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5份时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实地查验,导致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涉案的两家企业(惠州市鑫钜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建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公司,使另案被告人利用该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了可乘之机。

  截至2019年6月10日,另案被告人通过篡改获准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等方式通过该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补缴的增值税税额共计3617245.08元,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林某梅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梅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梅虽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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