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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发布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

  《通知》规定,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四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同时规定,继续实行风电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通知》要求,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一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建立了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但随着风电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该办法已不足以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这次出台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是对原有办法的补充和完善,它有利于改变当前风电价格机制不统一的局面,进一步规范风电价格管理。有利于引导投资。通过事先公布标杆电价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投资预期,鼓励开发优质资源,限制开发劣质资源,保证风电开发的有序进行。有利于减少相关成本、控制造价。项目造价越低、管理越好,收益就越高,激励风电企业不断降低投资所需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实行标杆电价更有助于减少政府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