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井模具

商业机密保护实战攻略——(四)典型案例

  2020年1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举报:公司离职员工程某违反保密协议向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提供、披露其公司的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商业机密。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利用程某披露的商业机密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月13日,该局依法对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扣押涉案3台电脑和1部手机,并提取大量涉案眼镜实物和财务账单。

  执法人员使用美亚柏科取证魔方对涉案电脑进行数据提取,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手机进行解密和数据鉴定,通过查阅微信聊天记录发现:2018年7月,程某(圣蓝前员工)、林某某(时任圣蓝副总)、占某某(圣蓝供应商)、袁某某、吴某某等5人密谋成立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利用程某、林某某的工作便利窃取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眼镜设计图、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等用于生产经营。

  在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筹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程某和林某某多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导致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30款眼镜产品被窃取,4个客户被抢占。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的涉案金额达972.3万元。

  温州某眼镜有限公司、程某、林某某、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机密。以温州眼镜行业产品平均利润率15%计算,违法来得到的约150万元,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涉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2020年9月23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

  2016年当事人注册成立,当事人总经理李某于2012年起至2017年期间担任被侵权公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拥有多项专利)直线木封边机项目经理。任职期间,李某违反保密协议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暗签密约,约定由李某以产品技术入股并全权负责直线木封边机的生产与销售。经鉴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直线木封边机中“涂胶单元、切刀单位、前后切单元中的前/后支架结构、前后切单元中的30度切结构、跟踪圆角修单元和驱动以及工字型摆臂结构”及其技术图纸与被侵人的商业机密相同并构成关联。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6日,嘉兴乐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科技公司)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称公司的商业机密被人侵犯,主要涉及手游“星悦浙江麻将”被仿冒并上线推广,仿冒手游名称为“新月浙江麻将”(后更名为“小月浙江麻将”),由嘉兴另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科技公司)所代理,两款手游的游戏界面、内容和操作系统,包括上面的一些错别字都是相同的。

  经查明,B科技公司的“新月浙江麻将”手游为原A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宋某、张某某、丁某某仿冒A科技公司“星悦浙江麻将”开发的。原A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宋某和张某某与A科技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原A科技公司员工丁某某与A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保密义务的约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张某、宋某、张某某、丁某某在未经A科技公司授权和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A科技公司的源代码与客户资料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四名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13万元、12万元。

  台州市百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是做折叠桌等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为保证产品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A公司每年会推出不同的产品,将产品的技术资料(含产品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产品工艺、设计模块、加工设施)纳入该公司商业机密的范畴,并根据各类资料的重要程度和保护难易程度作分级管理,制定、实施了相应的商业机密保护的方法。义乌市某户外野营用具有用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亦从事折叠桌的生产、销售。A公司与B公司互相知晓,存在一定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关系。

  当事人聂某某于2013年9月28日入职A公司,担任金工车间主管一职,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书中含有保密条款。2018年3月10日,当事人谎称经公司领导授意其学习CAD制图,从杨司线切割厂(A公司模具委托加工生产厂)负责人杨某某处骗取了100多张2017年新款产品的模具加工图纸,并违反A公司“未经许可严禁拍照”的规定,使用电子设备在A公司拍摄了大量产品配件图纸照片。

  2018年3月23日,聂某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非正常离职,并进入B公司上班,负责新产品设计、图纸制作、模具生产及金工车间的管理,并享有B公司的产值分成。当事人仿照使用A公司产品图纸的方法,为B公司共设计制作了三款折叠桌,货值共计7.25万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聂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