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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5月6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赞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做担保,担保总额为 175,500 万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做担保总额为 165,500 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度为 10,000 万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担保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预计2022年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花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花都分行2022年最高保字第GY01号)。公司为工行花都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元”)之间自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期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宣城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广中银保字0520号)。公司为中行宣城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元”)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审议额度如下:

  6、主营业务: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紧固件制造;密封胶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卫生洁具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6、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模具、建筑小区用塑料检查井、五金产品、普通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工业机器人、卫生陶瓷制品、卫生洁具、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作的产品制造;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筑装饰材料、模具、建筑小区用塑料检查井、五金产品、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工业机器人、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染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卫生陶瓷制品、卫生洁具、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含互联网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营或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花都分行2022年最高保字第GY01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1、被保证的主债权:1.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5,000,000.00(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公元管道(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别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不是已经到期。1.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赁的,按照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

  3、保证担保范围:根据第1.1第、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革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4.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目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4.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4.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4.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2年广中银授字0520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4、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均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做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赞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目前,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30,000万元,余额为7,606.90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1.50%;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165,500万元,余额为49,524.94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9.79%。

  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0%。

  截至目前(含本次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205,500万元,余额为57,131.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5,800.28万元的比例为11.30%。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