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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

  杭州市地下管线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解决的方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自2001年9月2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电力、广播电视、电讯、燃气、热力、自来水、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收集井、沟渠等盖板的管理。

  地下管线盖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盖板的安装施工一定要符合城市道路实施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各产权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实行定期巡查。

  各产权单位理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地下管线盖板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和专线传呼,并配备联络人员。

  各产权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一时无法复盖的或不属于自身个人责任范围的,应立即采取能保证行人和行车安全的临时性保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处理。一时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能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盖板。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全方位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洗整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管线盖板、制止损害地下管线盖板行为和举报地下管线盖板缺损情况的义务。

  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和各产权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落实地下管线盖板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各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时限修复缺损的地下管线盖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成其立即修复,并按每逾期一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由于地下管线盖板缺损,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依照法律来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